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舟山南海教育集团(南海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英文译名为Nanhai Education Group of Zhoushan(Nanhai Experimental School);住所为: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海天大道269号;邮政编码为316021;学校网址为www.nhxx.net。
第三条 舟山南海教育集团(南海实验学校)是经中共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舟山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下设南海实验高中、南海实验初中、南海实验小学、南海实验幼儿园4个学部;协助管理南海实验学校长峙小学校区、南海实验学校惠民桥小学校区、南海实验学校旌旗山初中校区、南海实验学校长峙初中校区等4个校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制和规模。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16500.00万元,由舟山市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实施高中、初中、小学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高中、初中、小学学历教育 ;幼儿保育、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为舟山市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的办学准则与文化
第九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现代、个性、国际。
第十条 学生的培养目标:高水平学习、高品质生活、高境界做人。
第十一条 教师的发展目标:努力把教师培养成有特长、更专业、综合型。
第十二条 学校文化:
学校的核心价值观:责任、包容、专业、超越。
学校校训:修身强学·弘毅致远。
学校精神:守望目标、甘于寂寞、百折不挠的理想主义精神;不过多计较得失、坚定执着、不弃不舍的爱校精神;互为支撑、相互取暖、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善于自省、敢于担当、精益求精的自我超越精神。
学校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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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集团党委会、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各治理主体相互制约,防止决策失误。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集团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集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各学部具有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和监督校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和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学校内的贯彻执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设清廉学校;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集团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和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策学校“三重一大”事宜,是党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集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也可扩大至各支部书记。集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具体范围包括: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清廉学校建设;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承担集团内各学部、校区的资源调配、后勤服务保障、学部、校区之间的协调以及各学部的经费切割分配等主要工作。建立1月1次的处室、学部、校区工作例会制和常态的沟通、交流、对接机制、信息反馈机制、互相考评机制和双边责任清单,保证管理畅通、有序、到位、高效。学部、校区服从学校管理,承担师生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科研、对外交流、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主要工作。
学部行使以下职责:
1.对学部中层干部的提名、使用和管理;
2.使用好学校分配的包干经费;
3.制定学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予以实施;
4.拟订在规定编制内的教师需求;
5.组织教师培训、学习、交流、考察等教育活动;
6.有效管理好使用好学部资产;
7.每年提交3万及以上(幼儿园2万及以上)的专项基建项目方案;
8.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学校指导下做好学部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为防止教代会决策因时间变化、上级政策调整等各种原因带来的偏差,特殊情况下,学校校长有权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提出暂缓实施的建议,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待下一次教代会审议修改后实施,如有必要,也可经主席团同意,提前召开教代会,对相应方案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为学校的行政议事协调机构,主要由学校校级领导、各学部校长和学校办公室主任组成。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也称校长碰头会议),工作例会由学校校长主持,2周1次,主要交流下两周的工作安排,近段时间学校出现和需解决的问题及需对接协调的工作。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学校校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由校长、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涉及事项的相关领导、处室长、学部校长组成,主要针对党委会和校务会议决定的某些专题,通过讨论研究,进行部署、细化、落实。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校家长代表联合会、学部家长委员会,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修改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部二级学术委员会,承担教师职务初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名师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和课题管理,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组织各类学术活动和学术论坛,引领教师“做专业”,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学部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科组教师或行政提名,必须由学部全体教师投票决定;其中教师提名的人选必须经学部全体教师半数及以上赞成票方可当先,行政提名的人选须经学部全体教师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方可当选。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所有学部学术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秘书长1名。
学术委员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投票结果当场公布。校长如果认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通过校务委员会审议,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学术委员会可进行二次审议。
学校和学部二级学术委员会主任分别参加学校处室例会和学部行政会议。
学术委员会3年1个任期,任期结束调整内部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部(校区)中层及以上干部每年6月或7月进行书面述职,内容包括德、勤、绩、能、廉。其中学部干部向本学部教职工述职,学校处室干部向全体教职工,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比例不限),测评结果提交学校,作为聘任干部的依据。对未达60%或达到60%但连续三年低于80%满意度的人选,由学校校长约谈,或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解聘。
对于新拟聘校管中层干部,每年6、7月份由学校党委动议,然后按干部选拔程序进行选聘。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公共事务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及综合服务岗位,对非一线人员(包括在一线任教,但未满工作量的教师),实行一人多岗,综合使用,明确相关责任,提高人员使用效益,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出竞聘上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利用网络平台和家长委员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咨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参加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监督机制,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发生的重要决策、管理、活动、预算执行、计划与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学校的发展状况,向教代会和家长委员会作出报告,听取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对学校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构建学部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以教研组、平行班、年级组为主的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价模式。
第三十条 学校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身心特点、个性特质的学校德育体系。突出守秩序、讲规则的公民意识,培养彬彬有礼的公民素养;强调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建立全员育人的机制、建立德育导师机制、建立行为矫正机制;构建德育课程体系,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分管副校长、教学管理部门、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学校建立分管副校长、德育管理部门、年级组、班主任组成的德育管理网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是学校德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学校优先选聘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教研组长是本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重要力量,学校要确保专业突出的教师担任教研组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学校构建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创新性课程和特色性课程体系,丰富和提高学生社团活动、书香校园建设、综合实践活动、学部精品活动、少年科学院、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和质量,促使学生全体参与并使全体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引领教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各学部和各学科,要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提倡各学部各学科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同时要避免一刀切的教学方式,探索适合新课程的班级管理方式和德育方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科学、有序、有效地组织各类学科质量的考试。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管理、检测和评估制度、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科学全面地评定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遵循“科学管理、科学教学、科学发展”,引领教师尊重科学、敬畏规律。积极引领全体教师“做专业”,大力推进专业化思考与实践,让“走进学生、阅读学生、读懂学生”和“研究规律、遵循规律、运用规律”成为常态,形成科学提升质量的理念和文化。
第三十七条 学校构建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建设“智慧校园”的要求,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探索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的整合,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加强与其它学校的信息合作,丰富校园信息与社会信息的交流。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章程自主管理;
(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贯彻落实举办者各项要求,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和评议;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市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学校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
(三)审查(核准)学校的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四十二条 市教育局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依法履行投入保障义务,并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队,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要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五)妥善使用学校设施、图书馆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尽力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其他合同制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任教评估,对于难以胜任的教师,实行“再培训,再上岗”制度,对于继续不能胜任的教师,实行转岗或待岗。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
第五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工作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做出回应。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中、幼儿园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物的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物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学部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章程制定与修改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市教育局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况。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学校需终止办学的,经舟山市教育局、中共舟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舟山南海教育集团(南海实验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